為適應相關國家標準和管理要求的變化,進一步明確和規(guī)范《公告》產品審查要求,經征求汽車產品技術委員會意見,我中心對2012版《車輛產品<公告>審查規(guī)范性要求 汽車部分》和《汽車產品<備案參數表>填報要求》進行了調整,經請示工信部統一,自292批《公告》審查開始施行,具體調整見附件。
關于調整公告產品技術審查相關要求的通知
1、刪除篷式運輸車及相關描述。
2、刪除第2.1條貨箱欄板高度的要求
3、第2.2條 載質量利用系數
取消N3自卸汽車載質量利用系數還應<1.1的要求。
增加:純電動載貨類汽車、越野貨車和越野廂式貨車載質量利用系數應符合下列限值要求:
載質量利用系數=載質量(千克)/整備質量(千克)
注:
1)載質量含駕駛室乘員質量
2)不含客廂式運輸車
3)燃氣汽車參照執(zhí)行
4、第2.3條 罐式汽車:
第2.3.1條中 注增加:
6)對具有保溫、冷藏功能的可適當放寬要求,但應提供相關證據材料。
7)同一罐體運送不同介質時,其密度比值最大不超過1.1倍(運油車、加油車除外-不計算比值),介質的物理和化學性質相近。
8)介質密度應在有關科技文獻中查到,并應提供相關證據材料。
第2.3.2條增加:
1)頂部不可開槽,也不允許有可以撤卸的封板;
2)后封頭不可整體開啟,禁止加強筋及鉸鏈結構;
3)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氣源接口及管路(或供氣裝置);
4)有舉升功能的,罐體后部應為異形錐體結構;
5)在《公告》申報時,增加頂部照片,在《公告》其他欄注明:頂部封閉不可開槽,后部不可開啟。
注:對下灰車、散裝水泥車等此類結構的車輛,參照粉粒物料運輸車以上要求執(zhí)行。
6)罐體結構為長方形罐體的粉粒物料自卸車不允許申報。
增加2.3.3對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的補充要求
1)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符合下表規(guī)定:
2)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的攪拌筒填充率應不小于51.5%(填充率定義:攪拌筒攪動容量與幾何容量之比,用百分比表示)。
3)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的攪動容量應符合下式要求:
攪動容量≤載質量(kg)/混凝土密度(kg/m3)×110%
4)查GB/T 26408-2011對混凝土攪拌運輸半掛車的要求。
注:混凝土密度采用GB/T26408-2011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》推薦的2400kg/m3。
5、第2.4條貨運掛車系列型譜:
該條全部文字改為:2.4平板貨車、平板掛車不允許有插樁結構。
6、刪除第2.7條車輛運輸掛車
7、刪除第2.8條粉粒物料自卸車
8、第2.9條 低平板半掛車:
刪除2)輪胎規(guī)格最大不超過8.25-20(8.25R20)。
3)調整為與牽引車的連接為大鵝頸結構。
5)調整為低平板半掛車若采用軸線結構,具體為一線兩軸、兩線四軸或三線六軸結構。
9、第2.10條 隨車起重運輸車:
2.10.2調整為在同一車型上可以安裝兩種噸位的隨車起重機;
10、第2.11條 集裝箱運輸半掛列車:
刪除第2.11.1條二軸集裝箱半掛車最大能運送40英尺集裝箱,車長限值13m;只有三軸集裝箱半掛車才能運送長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裝箱,但在其它欄中應注明運送45或48英尺集裝箱。
第2.11.7條 對應關系調整為:
刪除第2.11.8條2)車輛結構應為框架式,對于運輸40英尺或(2個20英尺)空載集裝箱的半掛車,其牽引銷處的車架總高度應不超過90 mm;
刪除第2.11.8條3)車長不超過13.0m;
刪除第2.11.9條不受理48英尺以上的集裝箱運輸半掛車。
11、第2.12條 多用途貨車:
刪除第2.12.2條整車類汽車生產企業(yè)如原有多用途貨車產品公告和生產資質,并通過相應的生產條件準入考核后,可申報其他N類載貨汽車產品;反之,如原有其他N類載貨汽車產品公告和生產資質,并通過相應的生產條件準入考核后,可申報多用途貨車產品公告。
刪除第2.12.3條改裝類汽車生產企業(yè)如原有多用途貨車產品公告,可繼續(xù)申報多用途貨車產品,但不能申報多用途貨車以外的1字頭的N類載貨汽車產品;產品應在外購的三類底盤基礎上進行改裝作業(yè)后完成,并應具有底盤和整車產品兩個合格證。原沒有多用途貨車公告的改裝類汽車生產企業(yè),不得申報該類產品。
12、刪除第2.15條汽車起重機
13、刪除第2.16 條關于隨動軸汽車
14、刪除第2.18條作業(yè)類車的總質量可以小于GB1589-2004標準中規(guī)定的最小總質量限值
15、刪除第2.19條并裝軸是指結構相同,發(fā)揮同樣作用,承載聯接方式相同,距離在一定范圍內的一組車軸。并裝軸應是雙輪胎結構。雙轉向軸不能稱為并裝雙軸
16、第3.4條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:
刪除4)對底架前后部分采用縱、橫梁加強結構形成的客車車身結構,如生產工藝與全桁架整體框架式車身結構相同,也可認為其為全承載結構,有效期1年。
17、第4.4.7條制動:
刪除第4.4.7.1條對M1類車輛,既可以采用GB12676-1999標準也可以采用GB21670-2008標準進行制動性能檢驗。
刪除第4.4.7.2條中在GB12676-1999標準修訂前暫按照該標準限值進行判定。
18、第4.4.8條 側翻穩(wěn)定角檢驗:
第4.4.8.1條調整為半掛車實測必須帶牽引車或模擬牽引裝置,試驗照片應清晰反映試驗狀態(tài)。
第4.4.8.2條調整為罐式汽車、罐式半掛車側翻試驗可以按GB28373-2012進行模擬計算,其中罐式汽車若采用模擬計算還應在空載狀態(tài)下實測(限值為35度)。